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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双辽市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(征求意见稿)

双辽市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(征求意见稿)

2024-10-25
索 引 号:11220382MB15388063/2024-08329
分 类:房屋征收 ; 其他
发文机关:双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成文日期:2024年10月23日
标 题:双辽市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(征求意见稿)
发文字号:
发布日期:2024年10月25日
索 引 号:11220382MB15388063/2024-08329分 类:房屋征收 ; 其他
发文机关:双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文日期:2024年10月23日
标 题:双辽市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(征求意见稿)
发文字号:发布日期:2024年10月25日

双辽市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

房屋 拟 征收补偿方案

( 征求意见稿)

为 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,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、 吉林省第[273] 号令 《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、 《双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奖励办法》 及有 关 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双辽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,决定对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范围内房屋进行拟征收。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,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,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。

一、项目名称

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房屋征收项目

二、 拟 征收范围

本项目征收范围: 辽西开发区迎新大街东侧,建筑面积 300 平 方米。

三、房屋征收主体:双辽市人民政府

房屋征收部门:双辽市城市管理 行政 执法 局

房屋征收实施单位: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

四、征收实施时间: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。

五、征收补偿签约期限:

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1 个月内。

六、征收补偿

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,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。

⒉平房院内 住人房屋、仓房、 棚厦 、 院内附属物 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 予以货币补偿。

七 、解决争议方式

(一)未签约解决争议方式。

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经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的,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,由房屋征收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,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,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。

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

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,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(二)已签约未交房解决争议方式。

被征收人签约后,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空让房的,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搬迁。

八 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双辽市人民政府。

九 、如出台新政策、文件,参照新政策、文件执行。

双辽市人民政府

2024年10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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